付款
(a) 活動舉行前付款:
(1) 獲覆實訂租或獲覆實增期訂租後,租用人將會接獲書面通知並須繳交訂金;有關租用申請須在繳付訂金後方為落實。落實後的租用場地的時間、日期等資料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更改或轉讓;
(2) 如租用人未能完整提供申請表格內的所有資料,其申請仍有機會獲暫時覆實訂租;即場地經理有權拒絕接納其日後補充的資料或其他申請或終止租務。如最終導致租務取消或其他引起的損失,會方、其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,已繳款項概不退還。
(3) 獲覆實訂租之租用人必須在使用日期首日的最少 60 天前或在會方所指定日期前,繳付扣除訂金後之整段覆實訂租期之租金。如未按時繳交,所有訂金或已繳款項概不退還。獲覆實訂租將會被取消而不作另行通知。
(4) 獲覆實訂租之租用人必須在訂租用日期首日的最少 60 天前或在會方所指定日期前,繳付會方發出的書面通知之服務及設施收費、特許權費,及任何須繳付之金額。如未按時繳交,所有訂金或已繳款項概不退還。獲覆實訂租將會被取消而不作另行通知。
(b) 活動舉行後付款: 任何於活動舉行後應繳而未繳的款項,就必須於活動舉行後14天內,或於收到會方所發出之付款通知書上所註明的期限內,向會方繳付應繳費用,此費用包括但不單指:
(1) 如任何因延長使用而須繳付的費用;
(2) 額外使用的服務或設施收費;
(3) 拆卸因活動的特別用途而在場地搭建了佈置,以及回復場地本來面目時須付予的費用;
(4) 在其他規定下應向會方繳交之任何其他收費、費用及支出;
(5) 應償還之費用及特許權費用;及
(6) 損毀賠償。
(c) 會方只接受支票或銀行轉帳形式付款;
(d) 在無損害會方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,倘租用人不向會方繳交上述應付款項,會方可從訂金中扣除。如未敷填補,會方將採取法律行動予以追收;及在任何情況下,已繳款項概不退還。